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2734号
原告:巴中凯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汽配街B幢F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48AL4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草坝镇迎宾路25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63********。
原告巴中凯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巴中凯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巴中凯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凯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3元,减半收取2216.5元,由原告巴中凯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