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02执保203号
申请保全人: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兴,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振房,董事长。
被保全人: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君珊,站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人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付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申请保全人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815812018150797xxxxxx)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付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
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人民陪审员 张丽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