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2民初1401号
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头道街10号B310。
法定代表人:孙志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五大连池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德都大街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系该局局长。
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大连池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需要补充诉讼材料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大连池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大连池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2元,减半收取后4,831元由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