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2民初2289号
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五大连池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大连池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97元,减半收取9,749元由原告哈尔滨中科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