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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339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3执2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广州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以南,西南高速公路以西大沙河以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0000元、货款30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为6923.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27.5元和受理费2900元,合计31985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经查,除本院已查封的***名下的粤A×××**车辆和被执行人广州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缴的266885.9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