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庆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9307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四段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27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2024年12月11日做出的咸仲调字(2024)第18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现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执16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