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9821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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