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6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四段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27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