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执697号
淮南市顺通水泥制品厂、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顺通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字(2023)第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顺通水泥制品厂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顺通水泥制品厂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执69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2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