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5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57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