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恒兴(山西)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187号
申请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查封担保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
现申请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7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