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0827号
原告: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7层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刚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亓彩霞
书 记 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