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2财保31号
申请人: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芬,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项目的到期债权17000000元。申请人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项目的到期债权170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