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某经营部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11705号
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经营者:黄某某,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
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经营部以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经营部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按40%收取计78元,由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经营部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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