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与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4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南华3社塘湾。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1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法律关系,现追加上诉人为本案被告,应以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规定,原告可以向任意一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镇XX街XX号。现***选择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张某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打算(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