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9民初2805号
原告:重庆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
被告:四川某某中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成都某某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中浩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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