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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5956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生桥镇南山村二层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8905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南华3社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9124367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