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1021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女,201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惠,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香增,邓州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邓州市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吴保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生,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丽,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徐聪聪,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第三人:徐小聪,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第三人:徐云道,男,194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第三人:齐有华,女,194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邓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聪聪、徐小聪、徐云道、齐有华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
人民陪审员  胡培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