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4002号
原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五丰村五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5.25元,由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