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1执133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中八神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971824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瑞鹏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牌楼基银河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67290993。
法定代表人:孔和文。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瑞鹏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1218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19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0164.4元,执行费为1060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并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冻结期限为1年。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