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和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9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9日向上诉人东莞市**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玮瑶
书记员容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