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106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 杰 审 判 员  朱建红 人民陪审员  张丽燕
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