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瑞鹏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19384号
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瑞鹏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和被告东莞市瑞鹏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和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约定情况:原告(乙方,供货方)与被告(甲方,采购方)于2018年9月1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设备为立体仓库1套,单价149万元,含安装调试费和16%增值税专用票;交货地点和安装调试地点均为广西藏族自治区浦北工厂;合同签订生效7天内,甲方预付30%预付款;设备出厂验收合格后,7天内再支付30%进度款,乙方收到进度款后7天内发货至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验收后14天内,甲方再支付30%验收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需在1个月内安排验收);安装调试通过验收一年后,甲方需支付10%质保余款;预付款到账后,2018年10月18日交大部分的货到广西浦北工厂,货到现场后2018年12月10日完成初步安装调试;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交货而违约、甲方逾期付款而违约,均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每延期1周,将按设备全部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造成的原因外),但最高总数不超过5%;在乙方设备“交货阶段”以及设备验收合格的“交付使用阶段”后,甲方需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付款,每延期1周,将按设备全部金额的的1‰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交货质量造成的原因外),但最高总数不超过5%;等等。 二、合同履行情况:被告于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3日、2019年3月22日先后向原告转账支付20万元、24万元、20万元。因被告现场配套货架尺寸不对需对案涉立体仓库设备软件进行修改,故原告延至2019年4月将合同项下立体仓库设备交付至约定地点广西藏族自治区浦北工厂并安装完毕。庭审中,被告称案涉设备至今未完成调试,无法运行,并确认未能完成调试的原因是应被告现场客户的要求,案涉设备的软件系统需要全部重新编写。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767900元及违约金3839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并安装完毕,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款60%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共计8940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64万元,尚欠254000元,该款被告应予清偿,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8395元,没有超出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余下合同总价款40%的货款,按照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被告应在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验收后14天内,支付30%验收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需在1个月内安排验收),安装调试通过验收一年后,支付10%质保余款。现被告称案涉设备至今未完成调试,无法运行,原告虽主张案涉设备已调试完毕,但未能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但是,被告确认未能完成调试的原因是应被告现场客户的要求,案涉设备的软件系统需要全部重新编写。故前述付款条件至今未能成就的原因为被告变更合同约定的履行要求,而非原告不履行原合同义务,如被告据此一再延迟付款,则对原告有失公平。因此,本院对此认定应视为前述付款条件已成就,且自原告2019年4月交货至今已逾一年,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余下的全部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继续履行配合被告就案涉设备进行调试、验收、维护、协助等合同义务。如原告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莞市瑞鹏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7900元、违约金38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31.48元、保全费4551.48元,由被告东莞市瑞鹏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茵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