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1068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4,780元,由原告广州市捷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 杰
审 判 员 朱建红
人民陪审员 张丽燕
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