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798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北京佰青源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87。
法定代表人:石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公。
被告: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罕山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佰青源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