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564号
原告: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AMPU86,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上马墩路152号4317。
法定代表人:张斌斌。
被告: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098159529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罕山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姜艳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对价值1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瑜
书 记 员 薛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