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煌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煌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905号******
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山东煌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煌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且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万立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