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31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73496188。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国安路3号民华小区A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山市志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