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63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朝霞,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赫章县达依乡元庄村村民委会推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J1E。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孝春
审判员 郭少华
审判员 吉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曼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