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6232号
原告:永城市永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西段天香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6002029X8。
法定代表人:蔡振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HX00N。
负责人:杨志军,经理。
原告永城市永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永城市永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永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永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市永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蒋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