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奇新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武威奇新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巩义市绿森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9131号
原告:***新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被告:巩义市绿森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绿森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再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新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生林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