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7732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刘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吕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8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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