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4民初165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志发,系原告之父。
被告: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南孙村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吕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中段南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翟幕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王香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