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4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6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艳,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依据本院(2016)陕0114民初14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翔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4执102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