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5141H。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4663871R。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7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一、经双方协议确认,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货款719246.5元,对于该款,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359624元,余款359622.5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若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可就未付全部货款申请执行;
二、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34元,减半收取6017元,由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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