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2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甘王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623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元祐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盘水稻谷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烟草大楼十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669673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稻谷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人民币207994.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019.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盘水稻谷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014.4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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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