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4288号
申请人:无锡市郅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1288-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APYAXJ。
法定代表人:李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辉,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诚,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20-2-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89336108K。
法定代表人:沈芳。
申请人无锡市郅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郅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无锡市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郅隆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无锡市郅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丽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