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218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市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中路20-2-2503。
法定代表人:沈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陈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玉龙
书 记 员  安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