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6民初427号
原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E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025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城关平阳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643551067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眉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太白路中段眉县妇幼保健院(新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643551070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人民医院、眉县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县人民医院、眉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眉县人民医院、眉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270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