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page{margin-right:2.7cm;margin-top:3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Calibri”,”LucidaSansUnicode”,sans-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Times”,serif;font-size:11pt;so-language:ar-SA}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军大二附院)因与被申请人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军大二附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所涉两栋建筑各12个子项目均单独计价,承包价9880000元是固定价。邦正公司施工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部分子项目未完成,有楼宇自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停车场系统、BMS集成系统、商务标书中CCTV系统中第6、7、8、9、10、11、12、14、15、19、21项内容以及门禁管理系统第5、12、13、14项内容。另一方面,有线电视系统子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拆除重新建设,涉及工程款总额为1330646.93元。网络设备已经由其直接向供应商采购,金额为5200000元,需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再扣除已支付2450300元,未付工程款实际为799053.07元。(二)原判决认定其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728472.51元(含补助金50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存在明显错误。原审法院依据《工程决算书》认定邦正公司完成的工作量为8802737.51元,但在诉讼前,邦正公司从未向其提供过该决算书,不能将该决算书作为认定邦正公司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在该决算书中,邦正公司在各子系统之外增加了“建安费”、“人工配合费”以及“税金”总计1519144.43元。本合同是固定价,该部分费用不应计算在内。(三)邦正公司所做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原判决以其举行了竣工典礼并使用至今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是错误的。其不可能因为部分未如期完工而让整栋大楼不投入使用,其被迫开始使用,依法不能得出验收合格的结论。依照邦正公司提交的决算书,有三项子系统未施工,却又认定工程竣工合格,自相矛盾。(四)邦正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施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其不应当支付利息。(五)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法官严重渎职,导致其被迫自行组织鉴定,相关结论应当成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审审判程序仅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在审判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便做出判决,程序违法,剥夺其辩论权利。综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邦正公司发表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军大二附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军大二附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现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宣判后,军大二附院与邦正公司均提出上诉,军大二附院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上诉费,邦正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民终8042号民事裁定,准许邦正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军大二附院于2011年5月28日举行竣工典礼,并于同年10月18日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在原审中,军大二附院以邦正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以及已完成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其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拒不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故军大二附院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未采信其抗辩理由,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原判决依据邦正公司提供的《合同书》、《三方协议》、《门前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据,认定军大二附院尚欠邦正公司1728472.51元工程款,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2013年12月14日的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在邦正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军大二附院提出反诉请求后,原审法院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虽未再次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但判决结果并未支持邦正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审法院再次开庭未进行法庭辩论环节仅是程序上的瑕疵,该瑕疵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综上,军大二附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汪 *** 审 判员*** 审 判员***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