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284号
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简阳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女,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所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刚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16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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