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6622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肇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平,北京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涛,北京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3元,减半收取5626.5元,由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〇年 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廉 佳 佳
打印:扈艳红 校对:廉佳佳 2020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