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8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E座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邦正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邦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4元,减半收取11592元,由上诉人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
审判员蒋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