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第6991号 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黄金海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车城东五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