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江,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英祥商厦6楼。
法定代表人:冯培祥。
被告: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车城东五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玥,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姚市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计1283元。
审 判 长 黄剑波
人民陪审员 游凤仙
人民陪审员 范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游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