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自贡市友安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江,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英祥商厦6楼。
法定代表人:冯培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忠,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车城东五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玥,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自贡市友安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228号川南五金城一期6栋209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同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友安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权利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黄剑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游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