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4777号之一
原告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20元,减半收取计13760元,由原告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黎明
人民陪审员 林孙强
人民陪审员 胡晓秋
书 记 员 厉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