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2255号之一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唐马镇政府南58米路西、泉清加油站南邻。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阳,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凌三路西***村南(职教中心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19元,由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