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2992号之一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成伟,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湖陵三路西陈丙村村南(职教中心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随玉德,经理。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成伟、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素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藤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