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滨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市林富采石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滨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24民初775号
原告:黑河市林富采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滨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孙吴县农业农村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林富采石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滨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吴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河市林富采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林富采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林富采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4元,减半收取5107元,由原告黑河市林富采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